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讨论稿)
日期:2013-10-31 来源:岳阳市教科院 关注:1200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

(讨论稿)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精神,不断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企业迫切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提高职业院校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毕业生就业能力为出发点,全面推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形成政府主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合作双赢的校企合作新机制,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效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的三方联动机制,真正把职业院校办成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基地。各职业院校要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机制,把工作重点切实转变到主动服务产业发展上来,紧紧围绕企业需求开展办学育人活动,提高职业教育与企业岗位的对口程度,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各企业要利用好职业院校的人才智力优势,与职业院校通过紧密的合作关系,校企共同推进企业发展。

二、发挥政府主导、统筹及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四)政府教育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充分运用政府投入和政府激励两种措施,保护和激励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积极性。要研究制定校企合作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价体系,对职业院校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服务企业的数量、效果情况、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等进行考核评价,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院校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五)行业组织、职业教育集团应引导和鼓励本行业、本集团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审、评估、督察、评定优秀校企合作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推进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六)积极推行订单教育和“双证书”制度,实现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的无缝对接。职业院校要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要求,不断扩大订单学生比例,实行订单培养、定向就业。企业人才需求订单由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商定,新员工录用原则上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来实现。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力争所有高职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8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七)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以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提供设备的方式在校内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或者以企业出场地、政府出资金、学校出师资、校企共同管理的形式,在企业建立“企业校区”或“企业课堂”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八) 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各职业院校要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合作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研发团队,在帮助企业提升研发能力的同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推进科研成果在生产服务和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企业要积极利用职业院校场地、设备、教师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学生创业就业培训基地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

(九)强化实训实习。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实训实习可以分为技能实训和生产实习两个阶段。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实训主要在院校进行,鼓励企业为院校提供实训设施设备。生产学习主要在企业进行,企业要制定学习场地使用、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等项规定,并提供较为先进的设备设施,通过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进一步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和团结协作的意识。

(十) 积极开展以“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顶岗,聘请企业领导、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兼职”为主要内容的校企“双向挂职”活动,建设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企业要主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向合作学校派遣技术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做为兼职实训指导教师。
  (十一) 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由职业院校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 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三) 职业院校应为实训基地建设、企业兼职教师在校期间的工作、在职职工培训等各种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创造优惠条件。

四、保障措施

(十四)为保证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和促进校企合作的实施,必须建立校企合作的政府投入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6]15号文件中有关城市教育附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就业、再就业经费可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有关精神,建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的设备采购(资助额度不少于设备采购总费用的三分之一),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实习实训基地给予的可持续发展投入;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对开展校合作在订单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在职职工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院校给予的奖励;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的资助或奖励;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项目。

(十五)以湖南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的名义,对机械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有色冶金、节能环保、食品、旅游、金融信息等重点特色突出的职业院校,加挂“湖南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牌子,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从项目、资金、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十六)对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设备购置,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要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在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十七) 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经费支出,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设立的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支出,校企共建的学生创业就业培训基地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八)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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